内容 |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 |
联系电话 |
0911-6622348 |
投诉电话 |
0911-6632009 |
办理地址 |
志丹县中心街农业综合大楼11楼1126室 |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
许可条件 |
1、国家、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经批准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 |
申请资料 |
1、延安市占用、征用林地协议书 2、林权证或林权证明 3、《申请使用林地的报告》用地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 4、项目批复文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据 7、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8、项目占地涉及退耕还林地的要有退耕还林设计变更批复文件 |
办理程序 |
见流程图 |
办理部门 |
志丹县林业局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七八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事项类型、服务对象 |
行政许可、法人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