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联系电话 |
0911-6623174 |
投诉电话 |
0911-6634913 |
办理地址 |
志丹县中心街农业综合大楼二楼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许可条件 |
1、因私赴台: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 2、应邀赴台:应邀参加经济、科技、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直航航运任务等(已经国务院台办批准)。 |
申请资料 |
(1)填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白底光面彩色照片3张(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 mm,头部宽度:21-24 mm)。 (2)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持往来台湾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无论上次为何种类型)交验原件,免交复印件。 (3)国家机关副处级以上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及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区(县)级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县级以上金融、保险、证券系统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厅局级以上离退休干部等登记备案人员每次申请均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 持有国台办“赴台批件”,除市管干部需要组织部门提交意见外,其他登记备案人员无需提交单位意见。 (4)提交台湾当局签发的入台许可证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5)已持往来台湾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应邀赴台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
办理程序 |
因私赴台,市区常住居民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各县市常住居民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应邀赴台,向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 |
办理部门 |
县公安局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七八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首次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首次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通行证工本费30元/证; 加注20元/项;一次签注20元/件;多次签注100元/件。 |
事项类型、服务对象 |
公共服务、自然人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