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常住户口居民办理港澳探亲审批 |
联系电话 |
0911-6623174 |
投诉电话 |
0911-6634913 |
办理地址 |
志丹县中心街农业综合大楼二楼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许可条件 |
1、探亲对象指: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在香港、澳门定居、就业 、就学的; 2、申请人的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可随同申请; 3、在港澳地区劳务人员以及持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港澳工作的国家外派干部的内地亲属,属于探亲受理范围。 |
申请资料 |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3张(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 mm,头部宽度:21-24 mm);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相片1张。 2、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无论上次为何种类型)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定居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 (1)被探望人在港澳定居的,提交定居港澳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 (2)被探望人在港就学、就业的,提供载有学习类、工作类香港“进入许可”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包括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澳门就业、就学的,提供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就业、学习签注复印件。 4、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1)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街道办事处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结婚证、出生证、户籍资料等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 (4)区县一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5)国家机关副处级以上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及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区(县)级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县级以上金融、保险、证券系统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厅局级以上离退休干部等登记备案人员每次申请均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或者工作单位按照人事或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6)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
办理程序 |
户口在市城区申请人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其他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军人统一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 |
办理部门 |
县公安局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七八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首次申请: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首次申请: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一次有效探亲签注20元/项,多次有效探亲签注100元/项 |
事项类型、服务对象 |
公共服务、自然人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