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办理 |
联系电话 |
0911-6623174 |
投诉电话 |
0911-6634913 |
办理地址 |
志丹县中心街农业综合大楼二楼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许可条件 |
志丹县常住户口居民、驻地部队现役人员。 |
申请资料 |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3张(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 mm,头部宽度:21-24 mm);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相片1张; 2、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无论上次为何种类型)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旅游发票复印件,交验原件; 4、国家机关副处级以上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及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区(县)级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县级以上金融、保险、证券系统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厅局级以上离退休干部等登记备案人员每次申请均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或者工作单位按照人事或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5、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
办理程序 |
户口在市城区申请人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其他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军人统一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 |
办理部门 |
县公安局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七八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首次申办: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首次申办: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一次进入有效签注20元/项,二次进入有效签注40元/项 |
事项类型、服务对象 |
公共服务、自然人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