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为了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强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实施年度检查。 |
联系电话 |
0911-6622300 |
投诉电话 |
0911-6622940 |
办理地址 |
志丹县中心街农业综合大楼5楼522室 |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 |
许可条件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年度检查。 |
申请资料 |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3份)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 5、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挖工程平面图,生产台帐、资源储量资料 6、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结缴票据(复印件,原件核对)以及缴费减免证明文件 7、矿区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初检意见 8、年检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
办理程序 |
1、采矿权人提交年检资料; 2、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3、县国土资源局实地检查; 4、县国土资源局会审,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合格的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
办理部门 |
志丹县国土局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七八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采矿权使用费,国务院令第241号,1000元/km2·年,小于0.5 km2500元/年 |
事项类型、服务对象 |
行政许可、自然人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