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医院、社会团体(组织)、宗教场所等应将收留的儿童移交至当地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办福利机构,由公办福利机构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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