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东马岔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索引号: 684771075/2017-0202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13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 治理 发布机构: 信息办 文    号: 志政发〔2017〕38号
 

为确保志丹县东马岔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有效保护居民合法权益,依照《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东马岔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地点位于东马岔周边。具体征收范围以实际规划用地为准。

第二条征收部门和建设单位

1.征收部门:志丹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协议签订工作;志丹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工作;志丹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补偿资金兑付工作;保安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宣传动员、征求意见、思想教育和征收区域内抢修抢建监管工作。

2.建设单位:志丹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征收被征收人的房屋,应按规定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属于共有产权的,征收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

第四条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1.涉及被征收人522户,动迁人口1831人(为初步摸底数)。

2.征收房屋建筑面积92272平方米(为初步摸底面积)。

3.土地144亩。

第五条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署期限: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被征收人应当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在征收范围内有房屋产权纠纷或者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存在抵押权登记的,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公告》发布后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有关房屋产权纠纷的证明,或者房屋抵押权登记证明文件。逾期,则按正常征收程序处理。

第七条对经政府有关部门确定为违法建筑,或者已经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

对于临街从事生产经营的房屋,房屋用途登记为非生产经营房屋的,在征收决定公告前实际生产经营多年,且工商、税务证件齐全并依法纳税的,依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生产经营用房给予补偿。

对于非临街从事生产经营的房屋,房屋用途登记为非生产经营房屋的,在征收决定公告前实际生产经营多年,且工商、税务证件齐全并依法纳税的,房屋用途认定为非临街生产经营用房,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评估报告给予补偿。

第九条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不予补偿。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买卖、租赁、抵押及装修房屋。

第二章 征收实施步骤

第十条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房屋的勘测、登记、评估。如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认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房产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产籍资料或组织公证机关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登记、公证后,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从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名册中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延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局关于具备承担延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业务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通知》(延市房征发〔2017〕7号)确定的名单中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及装饰、装修补偿价格评估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原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延安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应当自觉执行复核或者鉴定决定,及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署后,若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拒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签署补偿安置协议,拒绝搬迁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工作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须将被征收人所持的房产证、土地证统一收回、注销和公示。

第三章 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六条本次征收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一次性补偿。

1.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区位、结构、用途等因素出具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支付房屋补偿费。

2.被征收房屋有装饰装修、附属设施或其他构筑物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3.搬迁费: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0元兑付,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0元兑付,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予以兑付。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十七条 实施以下奖励办法:

第一阶段:自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2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土地总价值的20%给予奖励。

第二阶段:自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4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土地总价值的10%给予奖励。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完成,决定成立志丹县东马岔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领导小组,组长由高汉武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屈永峰、鲁志华同志担任,成员由县纪检委、公安局、住建局、国土局、审计局、经发局、信访局、工商局、社区服务中心、城投公司、征收办、规划办、公证处、广电中心、电力局、网络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铁塔公司、自来水厂、燃气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在县住建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马秀川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高彦平、谢鸿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第六章 工作要求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科学规划,改善人居环境。按照“南连、北延、中疏、东进”城市发展战略和“红色革命之都、现代产业之城、生态宜居之地”的城市定位,坚持规划引领、整片推进、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的原则,努力实现棚改目标,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第二十条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深入宣传土地、房屋征收的重要意义和县委、县政府征收的决心,特别要将补偿方式、标准和奖励政策宣传到位,做到人人知晓,妇孺皆知。

第二十一条公平征收,做到阳光补偿。严把丈量、评估、测绘等各个环节,坚持一套人马走到底,一把尺子量到底,准确把握报告核对、协议签订等时间节点,征收结果及时向被征收人公示。

第二十二条严格程序,打击违法行为。严格执行补偿标准和奖励政策,坚决杜绝人情征收、金钱征收、关系征收,一经发现,依法追缴,立案查处。县城建监察大队和土地监察大队要充分发挥职能,对抢修、抢建、抢栽、抢种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对于顶风作案的人和事,要顶格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第二十三条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采取违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采取暴力、辱骂、威胁等手段妨碍房屋征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志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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